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行政许可陈述申辩及听证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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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嘉希琳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利害关系人:
由本局调查的你公司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办理经营主体设立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一条、《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行政许可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你公司成立于2025年5月14日,登记住所:重庆市忠县忠州街道环城路49号附65号,法定代表人:张永佳,股东:张永佳,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申请方式:通过“渝快办”线上无纸化申请设立登记并进行实名认证。
2026年1月12日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永佳提供由丰县公安局师寨派出所出具的其省内办证受理信息证明,证明其于2016年7月13日、2018年7月5日先后进行身份证补办,而你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供的相关人员身份证明系张永佳于2016年7月13日补办的身份证。
2026年1月15日我局将你公司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登记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内相关经营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未提出异议。
2026年1月29日重庆市中开重电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编号:重电司鉴2026图鉴字001号),对你公司设立时张永佳通过“渝快办”人脸识别图片与张永佳真实人脸图片进行同一性鉴定,鉴定结论为非同一人。
2026年2月3日重庆市忠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查询结果证明,你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的住所房产证明载明的权利人,通过该部门房产登记系统未查询到登记信息。
本局认为:你公司上述行为涉嫌提交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设立登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申请设立公司,应当提交设立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提交的相关材料应当真实、合法和有效”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九“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设立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本局拟作出决定如下:
拟撤销你公司设立登记。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你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郭建康???????? 联系电话:023-54243022
联系地址:重庆市忠县白公街道白公路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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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7日???